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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章 净化出来的纠纷(四)

6.第二次交锋

原告劳竞芳诉被告越海市第六中学人身损害赔偿案开庭。

劳峥嵘早早就来到法庭外等待,离开庭时间还有十分钟,一位年轻的女子飘然而至,女子的模样似乎见过,对了,女子就是方甸园。奇怪的是,方甸园的身后还跟着另外两位年轻的女子。

方甸园也看见了劳峥嵘,主动走前打招呼:“劳律师,我们又见面了。”

“你来这里……有何贵干?”

“我是劳竞芳的代理人,咱们又要对庭了。”

法庭调查开始。经原告劳竞芳申请,审判员宣布,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庭不公开审理。劳竞芳没有出庭。

方甸园宣读起诉状。审判员转向劳峥嵘:“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吗?”

“不同意。”

“理由是什么?”

劳峥嵘回答:“原告诉称的被搜身一事不存在,被告采取的安全措施不是搜身。”说完这话,劳峥嵘的心里“咯噔”了一下。

审判员转向方甸园:“原告,请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方甸园拿出自己作为原告的那份判决书。审判员问:“原告,本案诉称的搜身事件发生在什么时间?”

“去年4月20日。”

“你举出这份判决书想证明什么?”

“被告多次对入校学生进行搜身。”

审判员再转向劳峥嵘:“被告,对原告的这份证据有异议吗?”

“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这份判决书所涉及的事情发生在本案之后,跟本案无关。”

审判员又转向方甸园问:“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有。这是当天学生排队进入校门的照片,出现在社交媒体上。可以看到男女安全检查员正在对学生进行搜身。”

审判员继续问:“原告,这张照片有原告本人吗?”

“原告在队伍的中间,没有进入校门。安全检查是在校门处。”

“还有其他证据吗?”

“请求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的姓名?”

“一个是周倩影,一个是丛爱花。”

审判员宣布:“现在传周倩影到庭。”

一位年轻女子走进法庭,她就是刚才跟随方甸园的女子之一。审判员询问姓名、住址并告知作伪证应当负的法律责任。最后问周倩影:“证人周倩影,你听清楚了吗?”

“听清楚了。”

“当时你看到了什么?”

“我看到那个女安全检查员从劳竞芳的上衣口袋里掏出一张纸,说了一句话‘哦,情书’,旁边有学生围过来看。”

“你当时在哪里?”

“我就在劳竞芳的后面。”

“你跟劳竞芳什么关系?”

“我们没有关系。”

劳峥嵘闻听,脑袋“嗡”的响了一下,心跳也在加速。审判员要求周倩影退庭,问劳峥嵘对证人周倩影的证言有无意见。也许是心不在焉,劳峥嵘语无伦次地回答:“没……没意见,不过……没有意见。”

审判员再传丛爱花到庭,丛爱花的证言与周倩影相同,丛爱花当时在周倩影的背后,是围观的学生之一。

庭审结束,法庭当庭作出判决:尽管被告否认对原告进行搜身,但原告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链条,相互之间可以印证,被告对原告的身体进行非法搜查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损害,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和其他人身权益。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5000元。

回到家里,劳峥嵘反而平静了很多,他问劳竞芳:“竞芳,你是怎么找到这个代理人方甸园的?”

“有一个博主发了一条帖子,题目是‘女大学生打抱不平,虽败犹荣’,我就找博主发私信联系方甸园。就这样,她成了我的代理人。”

方甸园正在观看一期视频。

“一女子伪装成孕妇在超市偷拿商品,被店员发现。请问店员能不能搜查女子的身体。选项一,能搜查。选项二,不能搜查。”

“能搜查。女子违法在先。”

“不能搜查。搜身会引火烧身。”

这是博主设计的一个问题,请粉丝回答。

节目中嘉宾的回答是,不能搜身,但可以阻止顾客离开,并迅速报警。另一位嘉宾补充,阻止顾客离开是在紧急情况下的私力救济措施,属于合法行为。

“既然不能搜身,那机场还要不要安检?”

“机场安检不能伸进衣服里,所以不是搜身。”

“你既然同意登机,就同意了机场搜身,所以这是经过事前同意的。”

视频中一个粉丝在提问,另一个粉丝在回答。

这是肖问豪制作的一期视频,节目中的嘉宾是戴聪明和酷博士。

方甸园是肖问豪视频账号的粉丝,灵机一动,她将自己的故事提供给肖问豪。肖问豪制作了一期《小法庭》,定名《净化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