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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 “要脸”的诉讼(四)

6.被“美容”的合同

一个月之后,原告越海市晓晨牙科诊所诉被告应五哥合同纠纷案开庭审理。被告应五哥提起反诉,要求越海市晓晨牙科诊所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因两起案件有关联,法院决定合并审理。匡晓晨作为越海市晓晨牙科诊所的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晓晨牙科的身份是原告和反诉被告。应五哥亲自出庭应诉。应五哥的身份是被告,也是反诉原告。

审判员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法庭纪律后,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双方都回答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宣布,在接下来的审理过程中,不使用“原告”“反诉被告”和“被告”“反诉原告”这样的称呼,直接用“晓晨牙科”和“应五哥”代替。

应五哥不同意晓晨牙科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双方的合同于2023年1月15日到期,晓晨牙科现在是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匡晓晨也不同意应五哥的反诉请求,理由是合同没有到期,双方合同约定的期限是2022年1月15日到2023年7月15日,合同期限是一年半。

双方争论的其实是同一个问题。审判员宣布由双方举证,举证应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先由晓晨牙科举证。匡晓晨把已经提交的合同又重复了一遍。

审判员问应五哥对晓晨牙科提交的这份合同是否有异议。

应五哥高声说道:“法官,晓晨牙科的合同是自己改过的。你看他提交的这份合同,这个‘7月’的‘7’是从阿拉伯数字‘1’改过来的,又在‘一年’这两个字之后加了一个‘半’字。”

审判员不动声色,对着应五哥说:“现在由应五哥举证。”

应五哥拿起一张纸说道:“这是我和晓晨牙科签订的合同。这份合同才是真实的合同。合同期限从2022年1月15日到2023年1月15日。合同期限是一年。”

审判员对应五哥说:“你把这份合同交给晓晨牙科。”又转向匡晓晨说:“晓晨牙科,请对应五哥提交的这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匡晓晨随便瞄了一眼应五哥递过来的合同,照本宣科般地回答:“不认可,这份合同与我手上的这份合同日期不一样。我这份合同才是真的。”

审判员稍作停顿,严厉的目光扫视了双方一眼:“开庭前已经告知过你们双方的诉讼权利,其中包括申请鉴定的权利,现在先请晓晨牙科回答,是否申请对合同进行鉴定?需要说明,申请鉴定的一方应预付鉴定费。”

匡晓晨默不作声。

审判员转向应五哥:“应五哥,你申请鉴定吗?”

“申请。”

“现在闭庭,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应五哥,请在闭庭后提交鉴定申请和鉴定费。”

两份合同的日期不一致是戴聪明发现的。申请鉴定是酷博士的主张,应五哥在庭审中一直在等待审判员的这句话。如果审判员不说这一句话,他也会另行提出申请。

半个月之后,鉴定报告出来了,鉴定结论是:晓晨牙科提交的协议书第二条“2023年7月15日”这一句中的数字“7”不是一笔写成,且同一个数字“7”书写形成时间不一致。另外,“合同期限是一年半”这一句中的“半”字书写形成时间与“一年”二字书写形成时间不一致。应五哥提交的合同无修改痕迹。

鉴定报告中的语言属于书面语,但用一句话总结就是,晓晨牙科提交的合同做过“美容”,其实就是私自篡改合同,但鉴定报告却不能说合同进行过篡改,毕竟鉴定人员没有亲眼见过篡改过程。因此这个结论需要还原成普通人能听懂的语言。

审判员拿起鉴定报告说:“我来解释这个鉴定报告。晓晨牙科提交的合同是打印体,但是合同的起始日期和有效期留有空白,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用手写体补上,但是,这份合同的阿拉伯数字‘7’有改动的痕迹,就是把阿拉伯数字‘1’改成了阿拉伯数字‘7’。‘一年半’三个字中的‘半’字是后来添加上去的。因此,晓晨牙科提交的合同文本手写体的内容与应五哥提交的合同文本手写体的内容不一致。概括地说,就是晓晨牙科把协议书中的‘2023年1月15日’改成了2023年7月15日,把‘一年’改成了‘一年半’。所以,法庭对晓晨牙科提交的这份协议书不予采信。”

庭审完毕,法庭当庭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应五哥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将肖像许可案外人越海市皓齿牙科医院使用,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判决驳回晓晨牙科的诉讼请求。晓晨牙科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仍然使用应五哥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应五哥的肖像权,判决晓晨牙科停止侵权,并赔偿应五哥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诉讼费和鉴定费由晓晨牙科承担。

匡晓晨没能走出法庭,他随后被法院拘留10日,原因是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肖问豪依据这一故事,制作了一期《小法庭》,定名《美丽的延期》。节目邀请酷博士和戴聪明作为嘉宾。节目以“应某”称呼“应五哥”,以“牙科诊所”代替晓晨牙科。

酷博士在节目中发表意见:“本案涉及的是肖像权的保护问题。《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牙科诊所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仍然使用应某的照片,侵犯了应某的肖像权……”

“应某第一次找到牙科诊所交涉的时候,牙科诊所以忘记了合同日期作为借口,这个理由成立吗?”肖问豪问。

戴聪明解释:“《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说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但本案中的牙科诊所其实是故意。”

酷博士最后补充:“这个案件还提醒我们,合同不能随意做‘美容’,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