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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6章 为一块上海手表,1979年石首县东方公社“9·25”凶杀案

1980年5月31日上午,暴雨倾盆,湖北荆州地区行政公署石首县(1986年5月27日,撤销石首县,设立石首市)政法机关在人民电影院内举行了80年代的第一次公捕公判大会。

县直和绣林镇直机关,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县人武部指战员,江陵、公安驻石首采石山场民工及群众约2000多人,参加了大会。县人民法院负责人宣读了石首县人民法院布告,判处故意杀人犯刘为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为俊何许人也,他的生命之钟为何停摆呢?

1979年9月25日凌晨3时,石首县东方公社采石民工龚光小便时,发现宿舍起火,县消防队立即赶到现场将火扑灭。

6时左右,该采石队民工万辉从家里赶早来山场上班,因凌晨三住房起过火,大家都在打扫,万怕记工本被烧,在寻找时,发现同房住的代长柏死在床上。因死因、火因不明,遂向县公安机关报案。

石首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派工作人员和绣林派出所民警前往出事地点,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经勘查,代长柏死在床上,头部有伤,并留有大量血迹,此外,尸体烧伤得也厉害。

局党委立即向县委作了汇报,并用电话向地区公安处报告情况。当日下午,县公安局、县检察院领导和地区公安处四科李清法医及其他二名技术员先后赶到现场,下午4时30分钟开始对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位于绣林镇北面堤外,在县氮肥厂的西南,属绣林镇一街北门口居委会辖区。采石队有住房3栋18间,民工有52人,当晚在队住宿的有21人。

犯罪中心现场在其中一栋坐北朝南,7间岩墙瓦盖的西边第二间,室内左右两边共放5张杂木平头床,尸体仰卧在左边靠后墙的第一个床上,头北脚南,呈斗拳姿势,脸稍朝东,两手弯曲放于腹部,右腿弯曲,左腿伸直,赤脚,尸体身长1.65米,尸体上(胸部)存积有芦席、被絮灰以及未烧完的棉被角,身上穿的内衣绝大部分烧毁,脚头有已烧坏的蚊帐,垫絮碎块,尸体头部下方有一摊血迹,面积为50x25公分。在血迹边有微小骨质和肉皮碎片。

通过尸体检验,尸体损伤集中于头部,共7处,其中有3处脑组织外溢。

通过现场勘查和现场访问。确认死者为代长柏,男,38岁,是东方公社立新二队人,生前在东方采石队一组任记工员。

根据死者一侧眼角膜、胃内无食物的检验以及第一个发现起火人龚光和县消防队反映的情况,罪犯作案时间可能在25日凌晨2点左右。

据群众反映:死者代长柏系惯赌,近来赢了不少钱。

县公安局干警22名,在“9·25”专案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以东方采石队为重点,在周围几个山场采石队和有关单位、街道的范围内,依靠群众,开展五查即:查时间、查作案工具、查与死者因果关系、查衣着、查死者物资去向,广泛进行摸底排队,特别是对死者代长柏24日晚上的去向、回场时间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

经调查,有多人证实代长柏在9月24日晚参与了赌博。据此,专案领导小组在26日反复分析研究案情,大家一致认为,这场赌博可能与代长柏被杀关系极大。重点应放在查清当晚参加赌博的人员、地点、输赢情况以及赌博散场后人员回家的情况。

通过两天的调查、走访,证实当天参加赌博的人员有17人。据参加赌博的多数人反映,死者代长柏当晚赢了一块上海17钻手表和现金几十元。但在现场勘查中,死者手表不在。据此,更加坚定警方对代被杀与赌博有关的判断。

因此,对参加赌博的17人采取了逐个审查的方法,逐步地缩小了侦察范围,疑点也逐渐集中到了一个重点对象:刘为俊。

刘为俊,男,29岁,学生成份,江陵县白马公社金渡大队人,现在驻石首江陵白马队采石。刘为俊24日晚参与了赌博,并输了钱。代赢了手表,他也知道,晚上又是在出事后的时间(转钟3时左右)才回队,25日又一整天在家睡觉,26日又突然请假回江陵白马金渡大队自己家去了,28日才返回采石队。

经过进一步调查了解,又获得了一些重要线索,民工周青反映:本队民工陈盛在9月25日下午8时发现刘为俊有一块手表,并在床上被褥里对时间(经陈证实确有此事还证明是块上海手表),刘为俊回家时又带了衣物回去。

同时,驻石首江陵山场普济采石队反映,9月24日晚厨房的一把菜刀不见了。

警方在掌握刘为俊这一重点对象和一些重大线索后,立即于10月1日由县公安局李副教导员等3名同志驱车赶赴江陵白马金渡大队刘为俊所在大队进一步调查,在当地党支部和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对刘的家属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在刘为俊的家里获取了上海牌17钻手表一块,经县大垸公社先锋大队朱振(表主)辩认,证实刘为俊带回家的手表是死者代长伯24日晚同刘为俊等人赌博时赢的一块手表。

这样,在获得确凿证据后,县公安局于10月1日晚12时对刘为俊进行了秘密拘留。

刘为俊在铁的事实面前,10月2日上午9时交待了他犯罪的全部经过:

9月24日转钟一点左右赌博散场后,刘为俊为了得到代长伯(死者)当晚赢的钱和手表,他一人在东方采石队民工宿舍进门处的一个红炉房里等候代。他见代回场就上床睡了,刘为俊怕一人搞不赢代长柏,遂起杀人谋财之心。

回到自己采石队厨房拿刀,因厨房门锁了未拿到,转又到本县普济采石队厨房去拿刀,正好普济采石队厨房门未关。案板上放有大小两把菜刀,刘为俊就拿了其中一把大菜刀夹在背后腰间,来到代长伯房,发现代一人在房里已熟睡,刘心里害怕,就在代睡的对面床上坐了一会,稍镇静一下,刘为俊拿起刀,撩起代床上的蚊帐,朝着他脸部鼻梁骨处狠砍下去,由于喷血多,刘急忙将床上的垫单包住代的头又连砍了几刀,然后搜了代的衣服口袋没有发现钱,即从代手上取下手表逃走。

刘为俊怕事后败露,遂起焚尸灭迹之心,用自带的火柴擦了4根才点燃烧着脚头的蚊帐,然后把凶器扔在本场附近一个水沟里,就回自己宿舍睡觉。

根据刘为俊的交待,公安干警于当晚(10月2日)8时从大水沟里捞起菜刀,经技术鉴定,菜刀即作案凶器。

刘为俊是洪湖县代市公社人。1968年9月到江陵县白马公社金渡一队刘家入赘。因偷盗、赌博于1976年受过大队、公社的教育。1979年8月被安排到江陵驻石首县绣林采石。

1979年10月5日,石首县公安局以谋财杀人纵火之罪将刘押往石首县公安局看守所。

刘为俊目无法纪,经常聚众赌博,后又发展到为图财而杀人,并放火焚尸,妄图毁灭罪证,逃脱罪责,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手段残忍。归案后,认罪态度不好。省高院对杀人纵火犯刘为俊依法判处死刑。

1980年5月31日上午10时40分,法警将杀人犯刘为俊验明正身,询问有无遗言、信札后,由县武装部民兵押上刑车,至东方公社万胜7队长江大堤下即孙家拐执行了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