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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有证据要出示吗?”

陈立军看向公诉人席位问道。

“有。”

公诉人点头,直接出示证据。

这案子的证据,那是相当简单。

主要还是这群偷瓜老灯都太肆无忌惮,太目无法纪了。

他们压根儿就没想着遮掩。

完全就是光明正大地去“偷”和“抢”。

都不是在监控的眼皮子地下,毫无遮挡了,他们甚至都能当着被害人的面强行拿走人家的瓜。

那你说,就这种情况,还怕没证据?

随随便便把监控视频拿出来,那就是铁证!

赵刚他们家承包了那么大的南瓜地,自然是装了监控的,把一切都拍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还带声音。

至于聚众冲击郭嘉机观那个案子,派出所也有监控。

还有几个民警出庭作证。

现场吃瓜群众也有几个愿意来作证。

这下,物证人证都有了。

证据链轻轻松松完善。

............

“被告方,对证据有什么要说的吗?”

陈立军看向被告席位。

几个律师都沉默了。

说什么?

本就不乐观的局面,因为傻逼老灯的愚蠢行为,更加雪上加霜。

这还咋说啊?

不如投降呗。

“干啥?说话啊你倒是,我花钱请你来当吉祥物来了?”

“快说话,反驳他!”

“废物点心,花那么多钱请你来,一点用都没有,还不如我自己上。”

“你说句话啊,别装傻!”

“......”

这是请了律师的,都在一个劲儿地催促律师赶紧开口。

还有几个没有请律师,准备自己辩护的,更是牛逼轰轰吊炸天。

“不知道不清楚不懂!这些都什么,我根本就看不懂!”

“我老了,我脑子不好使了,你们别拿这东西来糊弄我,我什么都看不懂!”

“那乌漆墨黑的,稍微远一点,是人是鬼都分不清,你凭什么说那是我?”

“我反正不懂,你们别欺负老年人!”

“......”

于是庭审再次变成菜市场。

那是一片混乱啊。

陈立军头都大了,一个头两个大。

难搞。

好不容易,终于让场面平静下来,辩方律师中的陈泽阳属于是赶鸭子上架,硬着头皮开始辩护。

“我放当事人王顺安,承认犯下盗窃罪......”

“嗯?你放你娘的狗臭屁!我什么时候盗窃了?你到底是哪头的啊?你是不是收对面黑钱了你!?”

陈泽阳刚开了个口,就遭到王顺安的痛骂。

陈泽阳:......

还是法官敲响法槌,制止了王顺安的骂街。

陈泽阳才得以继续。

............

“我方当事人承认犯下盗窃罪,但并不成立抢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首先说抢夺罪,当时我方当事人确实遭到了被害人一家的阻拦,但他们只是言语劝阻,态度并非特别强烈。”

“而我方当事人是一个年事已高的老人,对于法律意识淡薄,并不能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何等性质。”

“因此他当着被害人一家的面拿走南瓜的行为,并不能简单粗暴地定性为抢夺罪,而是更倾向于......光明正大的盗窃。”

这话说出口,陈泽阳自己都有点脸红了。

“光明正大的盗窃”,听听这叫什么话。

结果也是毫无例外地遭到了公诉人的反驳。

“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客体必须为公私财物,这一点被告人的行为显然符合。”

“其次是抢夺行为是公开实施的,也就是在被害人知晓的情况下进行抢夺行为。”

“被告人与x日晚,便是在被害人一家面前,当着他们的面,公然拿走南瓜,符合这个要件。”

“最后便是抢夺的财物价值达到入刑标准,或者多次抢夺。”

“本案中,王福奎,王顺安,朱大山等18人,既抢夺金额较大的财物,也实施了多次抢夺。”

“而另外6名被告人,金额虽然没有达到标准,但次数却是多次。”

“因此,被告人都成立抢夺罪!”

公诉人围绕抢夺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据理力争,很轻易便将陈泽阳的辩护驳倒了。

............

但陈泽阳还是不死心。

继续努力。

只可惜收效甚微。

抢夺罪这个“阵地”,算是失去了。

他紧接着转战“故意毁坏财物罪”。

“我方当事人在客观上确实对被害人的瓜田以及田地里的南瓜造成损害,但这并非故意的。”

“当时是晚上,光线昏暗,可视度很差。”

“再加上我方当事人患有白内障,青光眼等眼睛疾病,视力不好,尤其是晚上,更加看不清。”

“所以我方当事人破坏财物的行为,完全是无意的。”

“我方当事人愿意照价赔偿,毁坏多少钱的财物,就赔偿多少钱,也愿意向被害者表达歉意,但他的行为,并不是刑法中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陈泽阳还算是挺有韧性的。

抢夺罪失败了。

就换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辩护。

但公诉人显然不会让他成功。

还是老招数,

围绕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来辩论。

将王顺安的行为进行拆解,分析,完全可以跟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合。

这不就是妥妥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么?

陈泽阳多番努力,却也是无力回天。

实在是性质太恶劣了。

如果一开始,王顺安没有拒绝认罪,而是态度好一点,承认下来,在否认一些。

那情况肯定会不一样。

可现在......

说多了都是泪。

而这时,公诉人的大招,突然砸了下来。

“被害人还不是简单的个人犯罪,他们人数众多,光达到刑事标准就有24人,如此大规模的偷瓜行为,本院有理由认为,这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体犯罪活动!”

公诉人的声音在审判庭内回响。

一人犯罪,那叫犯罪分子。

多人犯罪,那特么叫犯罪团伙!

分子,和团伙,这完全是两个概念。

团伙犯案,社会危害性更严重,性质更加恶劣,自然的,刑法也会偏重。

显然,公诉人也是对偷瓜老灯的无耻行为感到难以接受。

直接放大招!